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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漁船註冊名單,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加工船及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應列名在NPFC漁船註冊名單。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察員。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秋刀魚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秋刀魚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秋刀魚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
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六),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
二、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