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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圍網漁船漁獲物型態非冷凍全魚。
三、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
四、申請量超過轉載查核量;未經轉載查核者,申請量超過卸魚預報量。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EN
漁獲證明書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並限以其自行經營之漁船捕撈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經營者。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
漁船捕撈證明文件之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申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