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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輸歐盟之漁獲物,其捕撈漁船及運搬船於漁撈作業期間均應通過歐盟衛生評鑑,並完成歐盟登錄,並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EN
申請捕撈合法證明書者,漁船於漁撈作業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位回報、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轉載及卸魚,未違反漁船所赴洋區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非屬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
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