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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申請、核發、核銷、註銷、補發漁獲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業務,得委任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EN
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
二、漁獲物運回國內卸魚明細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魚艙溫度紀錄圖表。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船所屬公會確認該批漁獲物之證明資料。
二、於國內卸魚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三、於國外指定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
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五、漁獲物出口運輸單據影本。但捕撈漁船自行載運或由國內出口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公會,於圍網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於延繩釣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
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於國內卸售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申請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正本。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申請人應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三、由國內出口者,其運輸單據影本。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於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六個月仍未核銷,申請人得檢附漁獲統計文件正本,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核銷期限,每次展期最長為六個月,且不得逾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效期間。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員檢查漁獲物及漁產品。
申請人除有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應於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三、由國內出口者,其運輸單據影本。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國內卸售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已用於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申請人免辦理第一項核銷。
申請捕撈合法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申請換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用者,或作為向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相關文件之來源合法證明,或作為採購、銷售合法漁獲物之證明者,免附。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捕撈合法證明書。
申請人除有第三項規定外,應於捕撈合法證明書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免辦理第一項核銷:
一、已用於換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二、用於向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相關文件之來源合法證明。
三、用於採購、銷售合法漁獲物之證明。
申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
三、該批漁獲物或漁產品已請領捕撈合法證明書者,其捕撈合法證明書正本。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申請人應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漁獲證明書遺失、因故未使用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一、註銷原因之說明。
二、漁獲證明書正本。但遺失者,免附。
三、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後始生註銷原因時,其出口運輸單據影本,及輸出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經註銷之漁獲證明書或其影本,屬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冒用漁獲證明書之行為。
漁獲證明書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註銷後,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