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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EN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遠洋漁業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 EN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