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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