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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政府所有之糧食,指主管機關取得之糧食。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
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
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
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
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
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