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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前條所定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應包含下列項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一、生產流程圖: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生產資材或設施。
二、風險管理表:以表格方式列出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管理相對應之危害因子、引發危害之原因、因應對策與憑證及紀錄文件等項目。
三、查核表:以風險管理表為基礎,列出各風險管理對象之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供農產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
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規範。
二、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
(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四)依商品檢驗法推行之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理系統驗證,或輸歐盟水產品廠場管理系統驗證。
(五)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 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 ISO 22000 驗證。
三、流通及販賣階段: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