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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EN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
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