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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並指定醫療機構設傳染病隔離病房。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若干人,統籌指揮、協調及調度區內相關防疫醫療資源。
第一項指定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區指揮官與副指揮官之任務及權限、醫療機構之指定條件、期限、程序、補助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