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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產品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者,前條之文件、資料,應依製造廠別,分別出具。
產品屬前條第二項後段由藥廠兼製且由藥廠不同廠房生產者,應另檢具各藥廠之廠區平面圖。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EN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佐證資料,應包括製程管制文件、品質管制文件、品管工程圖及其他證明符合生產國良好作業規範規定之文件、資料。
產品為輸入者,前項文件、資料得以原產國官方出具符合該國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文件代之;為國內生產且由藥廠兼製者,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且於有效日期內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