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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九條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保存第六條及第七條資料至監視期間屆滿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