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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七第一項核定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時,將核定內容公開於登載系統。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七第二項所定起算日,以最早實際銷售日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為準。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並自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前項銷售專屬期間,以藥品之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共同取得之銷售專屬期間,以任一學名藥之最早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