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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資料公開辦法 EN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