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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
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
(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
(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明文號。
(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
(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
(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
(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
三、結存數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