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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得語言治療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語言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
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
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語言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
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