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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情況,保護人應予以緊急處置。
嚴重病人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接受醫療處置。
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
三、其他適當之方式。
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病人最有利之方式。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照護。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社區支持服務。
八、個案管理服務。
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
前項第六款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