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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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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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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課程之範圍如下:
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各款課程之積分,得視其性質,抵免醫師依醫師法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之積分。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7 條
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