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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報名專科護理師甄審,應檢具下列專科護理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學士、碩士或博士畢業者,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醫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與國內專科護理師制度相當之國家發給之證明文件。
四、具備第三條第二項資格: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之服務證明影本及麻醉護理訓練完成之證明文件。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 EN
護理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該科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一、國內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於訓練醫院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訓練前應具備下列臨床護理師工作年資(以下簡稱工作年資):
(一)具護理學士學位:三年以上。
(二)具護理碩士以上學位:二年以上。
二、完成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大學護理研究所完成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且就讀前具備工作年資二年以上。
三、國外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英國、日本,或其他與我國專科護理師制度相當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證明文件,並具備工作年資二年以上。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麻醉科專科護理師之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訓練醫院以外之醫院為之,且應具備工作年資四年以上,其中二年以上為從事麻醉護理業務。
工作年資,以在我國登記執業後,從事臨床護理師工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