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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有醫師證書,且未有醫師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醫師執業登記。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