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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