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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除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從日落到日出間或能見度低於五公里之白晝,在飛航中及機場活動區內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開啟其防撞燈及航行燈。
飛航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 EN
駕駛員在下列情況時,得將閃光燈關閉或降低強度:
一、影響操作時。
二、對相關工作人員造成目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