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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前二條規定之海運勞務採購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應依照國籍船舶運送業擁有下列之船舶運能計算其承運之權重比例:
一、國造國籍船舶。
二、國籍船舶。
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方式,由各機關(構)將其海運勞務採購主要條件通知專責機構函轉符合條件之國籍船舶運送業,經國籍船舶運送業以書面表示承運意願後,再由專責機構辦理規劃,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機關(構)予以推薦。
機關(構)採購大宗物資,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外,應以由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其海運勞務採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契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扣除機關(構)自有船舶承運量後,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國籍船舶運送業適載之國籍船舶優先承運。
二、契約期間未達一年者,扣除機關(構)自有船舶承運量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並優先決標予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載承運之國籍船舶運送業,不受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機關(構)採購一般雜貨,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外,應以由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其海運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並優先決標予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載承運之國籍船舶運送業,不受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得標之國內廠商在國籍船舶運送業可到達之航線,應以國籍船舶運送業為運送人。
第一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非以買方洽船承運條件辦理之案件,需於招標文件及買賣契約中規定,賣方應將採購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進口一般雜貨,洽國籍船舶運送業者辦理。機關(構)並應將該項契約條款影本及賣方相關連絡資料,提供專責機構轉由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洽辦。但其採購數量不足一整櫃運量時,不在此限。機關(構)應將賣方交由國籍船舶運送業承運之統計資料(如附件),於起運後逐案按季提供專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