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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應規範之事項。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