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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