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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總噸位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非易燃液體船亦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