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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EN
審驗機構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業務,應依本法、行政程序法、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及本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有正當理由外,對申請審查及審驗案件不得拒絕或為差別處理。
審驗機構辦理應至現場審驗之案件,審驗人員應親自至現場執行,詳實記錄其結果,並提報到場執行之佐證資料。
審驗機構應於受理完工審驗之申請案件起七日內,確認其送審文件是否完備。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其補正期限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審驗機構應於完成審驗後,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依建築物所在地點、年份及號次依序編列檔號,連同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紀錄表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驗紀錄表、建築基地位置圖、電信設備垂直昇位圖及平面配置圖進行電子儲存。
審驗機構應於完成審驗日起三日內,將審查或審驗案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試設備應具備檢測技術規範測試項目之功能,並符合相應之校正有效期間。受理點應適當配置測試設備。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有異動者,審驗機構應檢附異動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本會得不定期派員至審驗機構查核,審驗機構不得拒絕之。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一、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二、依工程技術規範所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紀錄表。
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四、依前條第四項第二款之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於其申請表簽證合格,其送審查及審驗之文件予以發還。起造人或所有人應於審驗合格並繳交審定證明證照費後,始得申請核發下列審定證明:
一、電纜窄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僅設置電話主幹配線者。
二、電纜寬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及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三、光纜到戶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採用光纜設計,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二、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三、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之審驗費不予退還。
經依前項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驗。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如附件四。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審驗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受理點規劃。
四、審查與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清單應載設備名稱、配置地點、廠牌、型號、功能、校正日期及可執行之測試項目。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點、收件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