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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或設置區域,經主管機管核准後,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相同。
前項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應依第十三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及審驗;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有效期限相同,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電臺變更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廠牌型號,但未超出原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所載內容者,設置者應申請電臺設置核准,經審驗合格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有效期限相同,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依第十五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自用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自用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自用網路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四、電信設備來源證明。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經審驗不合格者,自用網路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自用網路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審驗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電臺,得採抽樣方式辦理。
自用網路設置者依第二十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設置者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完成電臺設置並取得電臺執照,應檢具網路測試自評表,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