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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競價程序第一回合未為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廢止競價資格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六人進入競價室,其中二人須曾參與流程說明會並簽署聲明書者。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任書,始得進入競價室,每一回合結束前,不得離開競價室。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簽署第二十條所定聲明書不足二人者,該競價者喪失參加競價之資格。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其有違反者強制保管。
各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表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有違反法令之虞之行為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