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EN
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基本遞送服務指普通郵件之平常或掛號服務,不含限時、快捷、報值、保價等須經特別處理之服務。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