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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於執照有效期間內,電臺設置者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臺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臺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 EN
申請設置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公告調整車臺數量。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