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