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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之監查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二、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等工業規章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測、測試、銲接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四、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作業在職訓練一年或核子反應器設計、安裝、銲接、檢測或測試作業一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及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訓練,應為主管機關或其他國內政府機關舉辦、委託或認可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及符合第七條同等能力資格之師資授課,並發給訓練證明者。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之監查員,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中級以上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訓練證明。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系統六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五、銲接技術、品質保證各三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材料、檢測作業、銲接作業、運轉期間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訓練。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監查作業一年之在職訓練,或動力鍋爐或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相關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