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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