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