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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