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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管機關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主管機關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調查程序。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符合前條適用對象之事業,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其申請之要件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所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所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主管機關認定該案參與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時,如主管機關所得事證已足以開始調查程序或已進行調查者,得不予受理。事業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時,如主管機關所得事證已足認定涉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