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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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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
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
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