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 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前條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
第 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
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