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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取得認可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購置獎勵補助金額每(峰)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核計。但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適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躉購費率者,其獎勵基準不得超過其每(峰)瓩設置成本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設置成本之差額。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之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其設置計畫及每(峰)瓩獎勵補助金額上限。但實際撥付金額,依獎勵補助金額領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