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展延申請時,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得就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其他審查方式;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認可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得邀集專家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