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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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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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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展延申請時,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審查。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得就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其他審查方式;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認可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得邀集專家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