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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支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特設置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