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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EN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