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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