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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開發行為,指人工方式施作工作物或改變自然景觀之行為。
溫泉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 EN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