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海堤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鄉(鎮、市、區)公所應宣導民眾協助巡查海堤,並於發現破裂、損毀等情事時,立即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轉權責單位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