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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海堤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中央管理機關應洽商有關機關研訂海堤整建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