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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業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三、有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四、經依前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有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原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自發照日起算。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應按申請人實務訓練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登載其專長範圍;計量技術人員執行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時,不得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計量技術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其證書登載範圍外之實務訓練課程成績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增列專長範圍,並換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各項工作,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相關事項。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相關計量管理事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計量技術人員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之情事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