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第 5 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
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
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