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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緣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EN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